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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环罚〔2017〕20号



时间:2017-09-25  

 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春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685679086N

  地     址: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与华夏北路交叉口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12日,www.248365365.com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环保工业园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www.248365365.com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先〔2017〕19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先〔2017〕19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鹤壁市淇滨区支行

  户名:鹤壁市市级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帐号:10009469897001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壁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杜学民           联系电话:3328709

  www.248365365.com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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