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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248365365.com关于印发2018年鹤壁市环境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8-05-24  

各县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提高我市环境监测质量,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监测质量工作的管理,根据《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通知》(豫环文[2018]71号)要求,结全我市实际,制定了《2018年鹤壁市环境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按要求组织实施。

  2018年5月17日

  www.248365365.com2018年环境监测质量保证

  工作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通知》(豫环文[2018]71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保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可比性、完整性、精密性和准确性,制定2018年鹤壁市环保局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计划。

  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令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新版质量体系文件、新《环保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贯和学习;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制定体系文件学习计划,并定期考核;仪器经检定/校准合格,在有效期内使用,按规定频次进行期间核查,保证仪器处于正常稳定工作状态;监测机构定期对分析环境条件进行检查,查找监测工作潜在的不符合因素,制定并实施相应预防措施,减少不符合工作的发生,对已发生的不符合工作,制定纠正措施,并完成整改;定期对服务和供应商进行评价,保证所提供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及时更新和验证监测分析方法;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质控要求采集、管理和分析样品,并完整规范地填写相应的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监测数据和报告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做好年度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保证质量体系的持续适应和有效运行,并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开展2018年鹤壁市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管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各级监测站要制定质量体系管理及数据审核等方面学习计划,开展监测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质量体系管理评审工作,根据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根据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制定的详查质量控制方案工作要求,组织并开展我市详查样品采集、制备、保存、流转、分析测试等全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编写我市监测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等,各级监测站要设置专门的质控工作组,建立健全内部质量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详查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要求。

  三、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

  按照《河南省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监测人员需经岗前技术培训,并通过理论、操作和样品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及县监测站制定持证考核计划,并开展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2018年,为提高我市环境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要在市和两县监测站开展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持证上岗技术、新监测方法、监测专项技术等培训。

  四、实验室能力验证与质控考核

  配合省监测中心组织开展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和质控考核工作。同时,市监测监控中心要对辖区内2个县级监测站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考核工作,考核项目分别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个项目,考核结果将在全市进行通报。

  五、质控抽测暨同步监测

  根据全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及实际工作需要,配合省环境监测中心完成对我市国控重点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地表水、地下水及全省环境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进行质控抽测、质量核查等工作,同时,积极参与与其他地市监测站同步监测任务。

  六、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1、环境空气监测

  空气自动监测站的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手工比对核查技术规定(试行)》和《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臭气自动监测现场核查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质管字[2014]228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定》(HJ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定》(HJ193-2013)等相关技术要求,认真做好环境空气的自动监测、系统日常维护与巡检,监测过程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总站质管字[2014]227号)及《河南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实施质量控制,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数据有效性,保证监测时间和频次符合24小时/天运行的规定要求,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流量、标准气(单点和多点)及标准膜校准,应保证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不得随意剔除监测数据,缺报监测数据应说明原因。认真做好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与巡检,保证监测时间和监测频次符合规定要求,定期对并对仪器定期维护。必须配备颗粒物手工监测设备等以开展质量控制工作,开展辖区内各个空气子站的颗粒物手工比对,定期进行臭氧的量值溯源。环境空气手工监测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相关要求进行监测,并实施质量控制。

  2、地表水和地下水监测

  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饮用水源和大气降水)环境监测每月均须对常规例行监测任务下达具体的质控措施,按照《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的技术要求进行监测。需现场监测的项目应在现场完成监测,监测各环节需填写质量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监测、样品采集、样品管理和分析、监测数据处理、录入和评价等)。现场采集大于10%的密码平行样(不能进行平行样分析的项目应加采10%的样品分析),样品的保存应符合《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的要求;各监测因子(可进行加标测定的项目)应对每种基体的水样做加标回收率测定(不分是否检出);各监测因子应定期在样品测定的同时分析有证标准物质(每年不少于2次)。水质自动监测应按照《河南省地表水自动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巡检和校准监测仪器,做好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与总有机碳转换系数的测定和使用。应保证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不得随意剔除监测数据,缺测的监测数据应说明原因。不得随意剔除监测数据,保证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3、固体物监测

  土壤、底泥和固体废物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的要求进行采集和保存样品,做好现场质量监督检查。采集10%的平行样品,或加采10%的样品分析,用于控制每批样品分析的精密度;每批样品分析应进行基体加标回收率测定,同时分析有证标准物质,以控制每批样品测定的准确性。

  4、噪声监测

  按照各类噪声测量方法的技术规定进行监测,监测前应有声校准器对监测仪器进行校准,监测后对监测仪器进行核查,做好现场监测的质量监督检查,保证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噪声监测。

  5、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

  重点污染源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的技术要求进行监测,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373-2007)的要求实施质量控制。监测前校准仪器(现场检漏、流量校准和使用标准物质校准),监督企业生产工况,做好现场质量监督检查,采集10%的密码平行样分析,或加采10%的样品分析,用于控制每批样品分析的精密性;对主要污染物进行基体加标回收率测定,对特征污染物在分析样品的同时分析有证标准物质,以控制每批样品测定的准确性。

  6、全程序质量控制

  对例行监测(常规监测)、验收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噪声监测、地表水自动监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等监测任务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以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并填写全程序质量控制记录。

  7.比对分析

  按照省环境监测中心要求,对不同监测类型(现场监测、重量法、容量法、电化学法、光度法、大型仪器法)、不同监测因子(有机类、重金属类、无机类、物理、生物项目等),不同介质(水、气、固体物等),每类任意选取2-3个项目,完成仪器比对、人员比对、方法比对和留样复测等实验室内比对分析,并编写比对分析报告。

  七、质量体系运行检查

  积极配合省监测中心对各市监测站质量体系运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工作的检查,做好迎检工作。市监测监控中心要参照省中心检查方法,对淇县、浚县监测站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年底进行通报。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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