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环罚〔2017〕15号
时间:2017-09-14
鹤壁市樱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海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3XF9UC8M
地 址: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区大白线路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10日,www.248365365.com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检查,检查时未生产。现场发现你单位年产100吨豆制品项目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已建设完成。
以上事实有www.248365365.com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先〔2017〕1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先〔2017〕14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给予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项目备案确认书总投资额)百分之一(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鹤壁市淇滨区支行
户名:鹤壁市市级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帐号:10009469897001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壁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杜学民 联系电话:3328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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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