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环罚〔2017〕22号
时间:2018-01-29
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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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宝园路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24日,环保部强化督查组和鹤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东侧大量化工残夜原料桶露天堆放,未采取“三防”措施,地面有泄漏的化工残夜。
以上事实有www.248365365.com“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先〔2017〕2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先〔2017〕21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造成一般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鹤壁市淇滨区支行
户名:鹤壁市市级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帐号:10009469897001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壁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杜学民 联系电话:3328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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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