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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环罚〔2018〕1号



时间:2018-04-24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水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672995096


  地    址: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宝园路东段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0月25日,省环保厅督察组、市环保局和宝山环保分局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电石破碎车间密闭不严,车间内物料传送带未密闭、电石装置区地面及周围建筑物上积尘较多。检查时未生产。


  以上事实有www.248365365.com“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先〔2017〕2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申辩材料中,你单位认为:一是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先〔2017〕22号),认定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与河南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9月29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决字〔2017〕5号)认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均是因为你单位电石破碎车间粉尘造成的污染,你单位认为不应再次处罚。二是10月25日检查时你单位全厂处于停产状态,没有污染行为。电石破碎车间地面及周围建筑物上积尘在厂区内,风刮不掉、水冲不掉,对厂界以外周边环境影响很小。《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评价你单位的电石破碎厂房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属于甲类爆炸危险的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电石及乙炔气的物理化学性质决定了电石破碎厂房既不能洒水抑尘、又需敞开或半敞开这一安全方面的特殊要求。《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批复均没有电石破碎车间密闭的要求。三是你单位做到了达标排放。根据鹤壁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废气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监测结论是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四是你单位积极采取了整改治理措施,对电石破碎车间采取了除全密闭以外的部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等一系列措施。五是你单位既采取了针对化工企业的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也采取了针对一般企业的除全密闭以外的部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外围能洒水的地方)等措施,认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恳请我局给予减免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辩材料进行了研究,一是河南省环保厅2017年9月29日对你单位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决字〔2017〕5号),认定的违法行为是“电石渣堆场大量电石渣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也未采取其他抑尘措施,运输电石渣车辆在装卸过程中产生大量电石渣尘溢散,渣场进出道路路面电石渣积尘较厚。”。而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先〔2017〕22号),认定的违法行为是“电石破碎车间密闭不严,车间内物料传送带未密闭、电石装置区地面及周围建筑物上积尘较多。”。两个违法行为不是同一违法行为。二是你单位环评报告及批复时间为2011年,验收是在2015年,虽然这些文件提出的要求你单位全部已落实,但是为适应新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2015年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提出了更加严厉的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并于2016年1月1日实施。所以你单位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虽然从安全生产方面考虑,电石破碎车间不宜全部封闭,不宜洒水,但你单位未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三是你单位2015年进行的验收监测,验收监测数据不能作为2017年10月25日检查时电石破碎尾气中,破碎、供料、放渣工段颗粒物有组织和无组织达标排放的依据。四是你单位虽然采取了一系列防尘措施进行了积极整改,但是2017年已是违法3次以上才进行了整改。五是你单位虽然采取了一系列防尘措施,但是防尘效果不好,造成粉尘外溢,影响环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先〔2017〕22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鹤壁嵩山路支行


  户名:鹤壁市市级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帐号:25724983446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壁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杜学民          联系电话:3328709


  www.248365365.com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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